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捷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捷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3101民初2030号 原告:***,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垣县茶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镇溪街道武陵东路步步高置业新天地A栋2709-2715/2719-2722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住吉首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捷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88号定王大厦21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捷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2021年7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