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某某技术开发区捷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3630号
原告:长沙某某技术开发区捷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某某技术开发区捷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长沙某某技术开发区捷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沙某某技术开发区捷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