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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与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6民初5275号 原告:龙某。 被告:某某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原告龙某诉被告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龙某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