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6民初5275号
原告:龙某。
被告:某某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原告龙某诉被告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龙某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