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24民初8330号
原告:国网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灵璧路众创空间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TM3UA88。
负责人: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嘉和路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66857307D。
法定代表人:邵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国网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国网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97.70元,由国网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