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天之华软件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1212号 原告: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号楼-1至5层3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之华软件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之华软件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