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3161号 原告:安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科技孵化园Z2楼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2332784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8050517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安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安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民事诉讼案件,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原告安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