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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建美建筑安装服务部;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81民初5525号 原告:都江堰市某,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 经营者: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Z某。 原告都江堰市某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都江堰市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都江堰市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缪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