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8民初7746号
原告:李某,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某化肥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启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鄠邑区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高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