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6707号
原告:北京昱成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2段3号院波普中心4号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北京东路668号F楼24楼A0007室。
法定代表人:ZHANGZEHU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昱成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昱成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昱成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昱成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