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凉山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3401民初4678号 原告:凉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曾某。 被告:四川嘉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东城街道航天大道五段领地海月里1栋3层5号(用于办公)。 法定代表人:***。 原告凉山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嘉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凉山某有限公司202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凉山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凉山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00元,由凉山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