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01民初7508号
原告:西昌市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公司经理。
原告西昌市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西昌市某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以四川某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西昌市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昌市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9.00元,保全申请费720.00元,合计1349.00元,由西昌市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