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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众合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嘉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01民初7508号 原告:西昌市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公司经理。 原告西昌市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西昌市某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以四川某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西昌市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昌市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9.00元,保全申请费720.00元,合计1349.00元,由西昌市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