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凉山州鸿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嘉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01民初10606号 原告:凉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曾某。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用于办公)。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凉山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3日立案,凉山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凉山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