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8民初6611号
原告:重庆某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重庆某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某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重庆某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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