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某某、某某等与安徽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6民初3305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被告:安徽小岗宝迪种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安徽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小岗宝迪种猪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申请撤回对安徽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小岗宝迪种猪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安徽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小岗宝迪种猪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小岗宝迪种猪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