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执597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三江航天红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鸣******。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三江航天涂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开明路5号金冠大厦6层605、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9240482X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三江航天红阳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三江航天涂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鄂0106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三江航天涂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三江航天”字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湖北三江航天涂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三江航天”字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