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国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上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与诸暨溪山寺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20082号 原告:杭州国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临丁路960-1号5幢11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上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格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溪山寺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石马坞村溪山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国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上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溪山寺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国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上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诸暨溪山寺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国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上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溪山寺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国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上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诸暨溪山寺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国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上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