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上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4民初863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陈东狐、余伟军,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上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郦光大。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浙江上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交纳公告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公告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妍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 廖清青

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