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上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诸暨溪山寺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执158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上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296号,组织机构代码662321161。

法定代表人:郦光大。

被执行人:诸暨溪山寺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石马坞村溪山寺,组织机构代码307692603。

法定代表人:魏家兴。

申请执行人浙江上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暨溪山寺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681民初11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诸暨溪山寺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浙江上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退还80000元,如未按时足额付清则应加付违约金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浙江上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需长期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81执158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科梦

审判员  赵晓妤

审判员  陈 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