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4执379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上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杭州卓尔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经济开发区坪山工业园区睦州大道522号-1-2幢。
法定代表人唐新成。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4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卓尔纺织有限公司履行执行款人民币512847.22元,执行费752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卓尔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人民币520375.22元;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卓尔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戚陈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