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保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5)湘0203执保1003号
申请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锦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锦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2025年6月24日,已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锦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707,621.87元,期限一年至2026年6月23日。
申请方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单位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
特此通知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