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6民初45038号
申请人:湖南省泽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南段77号金科亿达科技城A18栋1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201号12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9号16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省泽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禹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程公司)、北京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程房产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泽禹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佳程公司、佳程房产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永安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泽禹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