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琼0105民初9467号
原告:湖南省泽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南段77号金科亿达科技城A18栋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6224828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大置业(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长海大道6号远大购物广场9#楼B1层16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6796045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省泽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禹公司”)与被告远大置业(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泽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远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泽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175047.89元及利息(利息以175047.89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率0.3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0月24日为469.99元);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远大购物广场项目A区1#楼底商装饰工程合同》(以下简称“《装饰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远大购物广场项目A区1#楼底商装饰工程交给原告承包施工。合同第3.4款约定,剩余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完成移交被告之日起计算质保期。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届满,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质保金。
2020年11月10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结算确认单》,确认合同结算额为3500474.36元,其中,质保金175047.89元。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至质保期届满。2024年1月18日,原告、被告及相关各方签订《工程质保验收单》,确认工程质保工作完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质保金175047.89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远大公司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本院核对原件,对原告提交的如下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装饰工程合同》《工程结算确认单》《工程质保验收单》《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银行转账记录》《质量保修金付款申请单》《关于海口远大项目的质保金支付联系函》。对于其证明内容,本院在查明事实和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论述。
被告远大公司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饰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远大购物广场项目A区1#楼底商装饰工程发包原告承包施工。合同第3.4款约定,剩余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完成移交被告之日起计算质保期。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届满,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质保金。合同通用条款第22.1款约定,如被告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20年11月10日,案涉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2021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结算确认单》,双方确认合同结算额为3500474.36元,其中,质保金175047.89元。2024年1月18日,原告、被告及案涉工程使用单位签订《工程质保验收单》,三方共同确认案涉工程质保工作已完成。剩余质保金175047.89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遂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10日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20年11月10日,案涉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届满,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质保金。如被告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024年1月18日,原告、被告及使用单位等签订《工程质保验收单》,确认工程质保工作完成。此时,质保金支付的条件已成就,被告逾期向原告支付质保金175047.89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质保金175047.89元及利息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远大置业(海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湖南省泽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75047.89元及利息(利息以175047.89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率0.3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3810元,由被告远大置业(海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