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450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201号1209室。
破产管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玥,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南段77号金科亿达科技城A18栋1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9号16层。
法定代表人:**。
湖南省**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程公司)、北京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程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沪0106民初45038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2021年12月7日,**公司申请撤回对佳程房产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2)沪03破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佳程公司的重整申请。佳程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司申请撤回对佳程房产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故对佳程房产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而法院已经裁定受理佳程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法律规定,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故佳程公司的申请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 锟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陈 玲
书 记 员 黄 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