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泽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某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450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201号1209室。 破产管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玥,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南段77号金科亿达科技城A18栋1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9号16层。 法定代表人:**。 湖南省**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程公司)、北京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程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沪0106民初45038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2021年12月7日,**公司申请撤回对佳程房产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2)沪03破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佳程公司的重整申请。佳程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司申请撤回对佳程房产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故对佳程房产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而法院已经裁定受理佳程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法律规定,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故佳程公司的申请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 锟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陈 玲 书 记 员  黄 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