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泽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鼎曜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泽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0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鼎曜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57325398L,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建丰陶瓷厂内8幢之二。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师,广州**(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省泽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6224828XY,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二段8号华晨世纪广场国际公馆3栋15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鼎曜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泽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0)粤03民终10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工程款962793.64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962793.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7年11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担保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自2015年11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核算,由申请执行人迳付被执行人1377.11元。上述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42203.87元后未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款项,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45319.5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省泽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后,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一致确认,被执行人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执行款人民币122855.33元(剩余工程款962793.64元及利息147331.17元+担保金200000元及利息52445.21元+***行金3866.29元-已支付款项1242203.87元-申请执行人径付被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377.11元)。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湖南省泽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强制扣划人民币124598.33元(包括执行款人民币122855.33元、执行费人民币1743元)。其中执行款人民币122855.33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鼎曜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费人民币1743元划付给深圳市财政局,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03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0355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