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承德市隆利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承德凯达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承德市隆利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凯达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未主动履行(2013)承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给付义务,故我院执行人员将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查封,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承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