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02民初2084号
原告:台州市椒江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
经营者:贺某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台州市路桥区恒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台州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台州市椒江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台州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台州市椒江某建材经营部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椒江某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椒江某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4元(已减半,原告台州市椒江某建材经营部预交),由原告台州市椒江某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