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1021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玉环景联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玉环市***包装产业功能区。
投资人:***,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玉城街道金鸡三路21号,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天立一品3幢6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城关镇八里村2组52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程河镇六房村8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玉环景联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玉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1021民初4461号民事判决。2022年2月9日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482456.93元,此款用于支付申请执行费6864.59元、案件受理费4132.5元、财产保全费2842元、执行款464306.33元、违约金4311.51元(违约金按年利率3.7%的1.3倍计算)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院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