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某某联树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81民初11925号
原告: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联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联树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村民主任。
被告:温岭市***联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联树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该经济合作社主任。
原告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升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联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联树村委会”)、温岭市***联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联树村经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1日、2023年1月10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旭升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联树村委会、联树村经合社的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旭升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联树村委会、联树村经合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旭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支付工程款欠款366552.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10月11日止按月0.5%支付利息,2020年10月1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1%支付利息),暂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9137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为:判决两被告支付工程款欠款348331.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10月11日止按月0.5%支付利息,2020年10月1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1%支付利息),其余诉请不变。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日,原告在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六楼通过工程招投标取得***联树村机耕路建设项目的中标资格,与被告一联树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1504608元,工期天数90天。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工程,2019年8月28日开工,10月26日竣工,后经村、镇两级验收均认定为合格。2020年6月,被告一联树村委会委托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对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行工程结算造价审定,最后审定造价1570198元,相关单位均在审定单上签署同意。后被告二联树村合作社陆续支付工程款1203645.4元,尚有366552.6元未付清。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各一份,证明原告通过招投标中标取得***联树村机耕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资格,中标工程总报价是1504608元,机耕路总面积13860平方,厚度0.15米。合同并约定了逾期支付工程结算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2、竣工报告一份及村、镇两级验收意见两份,证明该工程项目已经过村镇两级验收合格。
3、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造价审定单、结算审核报告【建经(岭)结(审)(2020)292号】、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证明审定单上**单位对审定后的工程造价1570198元予以认可的事实。
4、增值税发票一份,证明原告已将工程剩余欠款366552.6元的发票开具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未支付的事实。
被告联树村委会及联树村经合社辩称:1、该工程验收时被告没有参与,只有原告方参与,验收过程不合法。2、对工程量有异议。原先招标合同上施工面积为13860平方,价款1504608元,但是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增加施工面积,被告并未出具联系单,结算的面积为14432.06平方,与原合同约定的施工面积13860平方不符合,被告认为应按照施工合同书约定的面积及价款计算。3、工程质量有问题。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温岭市***联树村机耕路建设工程统计表(上有台州市新大陆测绘有限公司**)及被告自行统计的机耕路硬化面积一览表,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收工程款时提供了上述工程统计表,表上的面积(14255.45平方)与合同约定的面积(13860平方)不一致,被告不认可该表上的面积,后经村两委及施工单位代表自行测量后面积为14087平方。
庭审中,本院将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分别交与对方进行质证。鉴于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本院予以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原、被告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2019年8月1日,原告在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通过工程招投标取得***联树村机耕路建设项目的中标资格,并与被告一联树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面积为13860平方,工程价款为1504608元,工期天数90天。工程进场付合同价的10%,工程完成50%后付至合同价的30%,工程完工后付至合同价的70%,竣工结算经有关部门审定后一个月内付至结算价的97.5%,留2.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发包人在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后14天内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竣工结算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支付应付竣工结算款的利息,按应付款额的月5‰支付利息,逾期超过56天,超过部分按应付款额的月10‰支付利息,时间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计算利息。工程于2019年8月28日开工,2019年10月26日竣工。之后,双方委托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机耕路工程进行工程款结算造价审定,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审定混泥土道路路面施工面积14432.06平方、厚度0.15米、工程量2164.809立方,单价687.81元/立方,工程总造价为1570198元。施工单位(旭升公司)、建设单位(联树村委会)、主管部门(***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温岭市财政局)分别在工程结算造价审定单上**确认审定造价。后被告二联树村经合社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203645.4元,尚欠366552.6元未付清。
本案原被告双方存在的主要争议焦点为:
1.本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验收是否合法合规
原告认为,该工程已保质保量完成,被告在验收报告中已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可,被告提出质量问题没有依据。
被告认为,该工程存在质量瑕疵,验收时也未组织被告进行验收。
为证实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证据2竣工报告一份及村、镇两级验收意见两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认为镇初级验收意见中的价款及面积不对,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该竣工报告有建设单位联树村委会及施工单位旭升公司**确认,镇村两级验收意见有当时联树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镇主管部门人员签字确认已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验收,上述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出验收时未组织被告进行验收,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本案联树村机耕路建设项目的工程量计算问题
原告认为,工程经审计后的面积为14432.06平方,总价款为1570198元。
为证实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证据3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造价审定单、结算审核报告【建经(岭)结(审)(2020)292号】、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
被告认为,原告增加工程量的部分没有被告出具联系单,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面积即13860平方计算
为证实其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了温岭市***联树村机耕路建设工程统计表及被告自行统计的机耕路硬化面积一览表。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被告有异议,认为原告工程量超标,且没有村里出具的联系单,流程存在问题。另原告今年上半年结账时给了被告一份工程统计表,上面的面积(14255.45平方)和被告提交的上述造价审定单审定面积(14432.06平方)不一致,之后经被告第三次组织测量的面积又是14807平方。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温岭市***联树村机耕路建设工程统计表及被告自行统计的机耕路硬化面积一览表,原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统计表未注明时间,不知道测量时间为何时,且被告自行统计的机耕路硬化面积测量时原告并无人员到场,原告对被告联树村委会自行测量的14087平方面积不予认可。
为**被告所称工程统计表中所统计的面积(14255.45平方)和造价审定单审定面积(14432.06平方)不一致的事实,经本院联系台州市新大陆测绘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出具了《关于面积测量的测绘说明》,对两次测量结果(第一次为14432.06平方,测绘时间为2019年11月;第二次为14255.45平方,测绘时间为2021年2月)存在差异情况进行了说明。
对台州市新大陆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面积测量的测绘说明》,原告认为可以按照第二次测量的14255.45平方面积计算工程量。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3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造价审定单、结算审核报告【建经(岭)结(审)(2020)292号】、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系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工程结算造价审计单位出具的相关造价审计资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虽然建设单位联树村委会在施工中未对增加的工程量出具施工联系单,但在结算造价审定单中有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确认审定造价,表明建设单位联树村委会事后亦认可造价审计单位审计认定的施工面积、工程量及总造价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造价审计混泥土道路路面施工面积14432.06平方、厚度0.15米、工程量2164.809立方,单价687.81元/立方,工程总造价为1570198元的事实予以采信。鉴于本案被告所说的审定工程量14432.06平方与第二次测量的14255.45平方存在差异,现原告同意按照第二次测量的14255.45平方面积计算工程量,本院予以认可。至于被告主张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面积即13860平方计算或按照被告自行统计的机耕路硬化面积一览表面积14087平方计算工程量,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故本案被告联树村委会作为合同发包方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联树经合社作为掌控村集体资产,负有支付职能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工程款负有共同偿付义务。鉴于原告同意按照第二次测量的14255.45平方面积计算工程量,与造价审定单中确定的14432.06平方面积存在176.61平方工程量的差额,该176.6平方工程量的价款为18221元【(144432.06-14255.45)平方米*0.15米*687.81元/立方】,故本院确定本案工程款为1551977元(1570198元-18221元),扣减被告二联树村合作社已支付的1203645.4元,被告还需支付给原告工程余款348331.6元。鉴于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在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后14天内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并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现原告主张以工程结算造价审定单上单位(温岭市财政局)最后**日期2020年7月31日作为签发竣工结算证书日期,并以此日期按约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联树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温岭市***联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欠款348331.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348331.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10月11日止按月利率0.5%支付利息,2020年10月1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4.5元,由被告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联树村村民委员会、温岭市***联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