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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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民终4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天立一品3幢6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赛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104国道北复线洋渎2楼-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上诉人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赛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3民初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台州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杰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