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明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平阳明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27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平阳明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西直街10幢42号。 原告***诉被告***、平阳明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63元,减半收取123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