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远南集团有限公司

吴某;四川省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921民初403号 原告:四川省源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上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MA6ANB8D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金榜路97号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3********。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市京市(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1911085838。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市京市(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1310304644。 第三人:中建远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沉洲路东侧1号远南大厦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43839528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源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中建远南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源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源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源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四川省源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