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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某某、某某江苏省某某有限公司淮安某某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2民初2257号 原告:柏某某,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某某江苏省某某有限公司淮安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某某与被告某某江苏省某某有限公司淮安某某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2025年3月12日,原告柏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柏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柏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