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3227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83475452X1。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