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12民初9723号
原告:***,男,199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茂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茂华国际汇09号楼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9547933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83475452X1。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茂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华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被告茂华物业的申请,追加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为本案被告,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需要,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茂华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定8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向其赔偿损失521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淮安市茂华国际汇小区的业主,被告茂华物业系小区物业服务公司。2021年8月7日22点左右,因被告公司管理的小区生活用水二次加压水泵工作异常,压力突然增大,导致原告家水管爆裂漏水,造成原告房屋内大面积积水。因积水严重,导致家中铺设的地板、橱柜、衣柜等被水浸泡,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茂华物业称增压水泵工作异常系供电公司停电导致,被告供电公司称停电原因系10千伏福州295线和29503环网柜故障引起变电所同一母线闪跳导致原告所在小区停电,如**属实,两被告共同侵权导致原告损害发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茂华物业辩称,1、原告小区生活用水二次加压水泵,系小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而非我公司财产,我公司作为原告小区物业服务者,依照规定为小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日常的维修养护等服务,对于事发当日小区供电突然瞬停导致生活用水二次加压水泵工作异常,并非是我公司的过错所致,其供电瞬停也并非我公司所能控制,因而我公司不应该对小区供电瞬停导致生活用水二次加压水泵工作异常的结果负责。事发当天原告所在区域而应该由被告供电公司作为小区电力运营商对该小区供电瞬停导致生活用水二次加压水泵工作异常的结果负责。2、原告至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水管破裂的具体时间是在异常之前还是之后,也没有证据证明水管破裂与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主张的损失无事实依据,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到现场勘验鉴定时已过去几个月,同时也不能证明事发当日原告家水管破裂与小区生活用水二次加压水泵工作异常有关,不排除原告家的水管破裂系自身水管质量问题导致。3、事发后,我公司接到报修及时帮助原告维修损坏的水管,积极联系被告供电公司为原告办理理赔事宜,已经尽到其物业服务的义务。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我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没有违反物业合同的约定,因而不存在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同时对原告也不存在其他侵权行为,因而也不存在侵权导致的损害赔偿。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请。
被告供电公司辩称,本案事故发生时候,我方不在现场,对事故发生的过程及成因不知情,原告的举证均不足以证明本案的事故成因。我公司不认同被告茂华物业主张的增压水泵出现过压力异常情况,被告茂华物业主张水泵工作异常系停电导致也没有依据。原告以我方与被告茂华物业存有共同的侵权行为以侵权之诉向我方主张赔偿责任,因我方与案涉其他当事人存有供用电合同关系,就排除了我方在本案中存有侵权行为,我方在本案中最多承担供用电违约责任,且我方与被告茂华物业并无共同的侵权故意,因此原告将我方列为本案侵权之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损害结果并非我单位供用电合同违约行为所致,也非我单位侵权行为所致,更无证据证明本案的损害结果与我方有因果联系,故我方在本案中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起诉或者赔偿请求。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淮安市茂华国际汇小区房屋的业主,房屋已装修入住。被告茂华物业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2021年8月7日晚上10时许,茂华国际汇小区供电线路沿线的10千伏福州295线和29503环网柜故障引起变电所同一母线闪跳导致该小区停电数秒后恢复供电。当晚,原告***涉案房屋无人居住。次日,被告茂华物业工作人员通知原告***称家中水管可能破裂导致漏水,原告随即赶往家中,发现家中阳台水池下的某根水管破裂,自来水从管道破裂处流出导致室内积水。当天下午,被告茂华物业安排工作人员为其更换了破裂的水管。此后,原告***向被告茂华物业交涉财产损失事宜。
2021年8月17日,被告茂华物业以其客服部的名义向被告供电公司作情况说明一份,载明2021年8月7日22点左右茂华国际汇小区内瞬间停电,导致小区生活用水二次加压水泵工作异常,压力突然增大,多户业主家用水设备爆裂或损坏,造成不同程度财产损失。经排查,较严重的有茂华1-1-23A01室(即原告***家)客厅榻榻米、主卧衣帽间、次卧衣柜等小计54271元;2-1-2302壁挂炉损坏、厨房集成吊顶灯约9000元。以上受损住户我公司均第一时间拨打95598报修投诉电话,贵公司于2021年8月9日下午派人查看现场,之后回复此类损失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后我公司咨询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回复被保险人可以申请理赔;希望贵司积极申请理赔程序,以弥补相关受损户因此造成的损失。被告供电公司收到上述情况说明,但未予回复。
2021年12月29日下午,本院依职权前往涉案23A01室房屋现场勘验并走访调查,发现原告***家中破裂的水管系南侧阳台水池下方连接自来水管和热水器的一根软管,室内地板、木质家具、墙面等仍有渗水痕迹;与原告***家对门的业主称:今年夏天的某天晚上九十点左右,家中突然出现响声,后发现是卫生间洗脸池下方水管发生爆裂,随即关闭自来水总阀,第二天楼下业主反映电梯内进水,才知道23A01室也发生了水管爆裂的情况;另外,被告茂华物业**称二次增压水泵原位于楼下负二层,事发时确实茂华物业在维护管理,但今年11月自来水公司接管了增压设备并进行了改造。
为查明事发当天停电与被告茂华物业所称增压水泵增压异常的因果关系问题,本院咨询有关鉴定机构,得到答复称若设备在事发前后的维护保养、运行记录齐全,结合现场查勘设备运行状况及机器参数等资料,能够进行因果关系的判定。但被告茂华物业称在自来水公司接手并改造小区的供水设备后,事发时的增压水泵设施等已经拆除,也无法提交上述有关资料,原告***也表示没有相关资料。
根据***的申请,本院委托淮安国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涉案23A01室房屋漏水损坏的财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范围涉及客厅榻榻米、主卧室衣帽间、地板、衣柜、踢脚线等,评估结论: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评估值为52100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4000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关于本案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及责任分担问题:1、本案中,被告茂华物业认可事发当天增压水泵工作异常,但不认可水泵工作异常导致原告***家水管破裂。本院认为,根据本院现场走访及被告茂华物业出具的情况说明,事发当天不止原告***家一户发生水管破裂的情况,足以说明增压水泵工作异常与水管破裂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茂华物业作为涉案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业主提供包括涉案增压水泵在内的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检查服务等系其应尽的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现增压水泵在其维护管理之下发生增压异常导致原告***家中漏水,被告茂华物业应当对漏水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告茂华物业辩解水管破裂不排除自身水管质量问题导致,本院认为本案并非产品责任纠纷,水管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与本案无关,即使存在质量问题亦不能免除被告茂华物业的责任。2、被告茂华物业主张增压水泵工作异常系停电导致,被告供电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被告茂华物业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现其就上述主张不能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及被告茂华物业要求被告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原告***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负有合理使用义务以及维护管理职责,在事发当晚家中无人居住的情况下,应在外出前做好关水断电等防护措施以避免发生突发事件,现因其未对房屋采取相应措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告***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本院综合考虑各自的过错程度后,酌定被告茂华物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根据评估报告,原告***因此次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52100元,被告茂华物业承担36470元,剩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茂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3647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3元,保全费820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5923元,由原告***负担1777元,被告淮安茂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1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准备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09;收款行地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审 判 长 **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年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