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3580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电力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淮安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古清口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淮安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淮安市淮阴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古清口街道办事处、淮安市淮阴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淮安市淮阴区交通运输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