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3580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电力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淮安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古清口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淮安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淮安市淮阴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古清口街道办事处、淮安市淮阴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淮安市淮阴区交通运输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