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申8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茂华国际汇09号楼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苏0812民初97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申请人对损失承担30%的责任缺乏依据。申请人并非长期不在家中居住,事发当天申请人因临时有事当晚未在家中居住,但在出门前已做好关水断电等常规防护措施。申请人也在知晓涉案事故后及时采取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申请人对涉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涉案事故发生系二次增压阀异常所致,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申请人无法预见该损害的发生,即便申请人存在过错,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30%的责任也超出了申请人可预见的范围。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交意见。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会造成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原审判决作出后,***未提起上诉,且已接受被申请人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原审判决所赔付的相关款项,应认定其同意一审判决无错误或未损害其合法权益,对生效判决不享有再审利益。***现提出申请再审与其诉讼行为相悖,对其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