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执2632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83475452X1,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淮安市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37827176A,地址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请求为给付租赁物占有使用费90000元并返还涉案房屋。执行过程中,对占有使用费部分已经执行完毕;对返还不动产部分,在2022年9月15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勘验过程中,结合家家福超市目前的实际经营状况,已经明确给与被执行人5个月的自行处理期限,逾期依法强制执行。
综上,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804执170号案件中返还不动产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龙
审 判 员 夏 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