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7291号
申请人:**,男,199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洪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南路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83475452X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对案涉《低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3222031505217851)项下位于淮安市洪泽区黄集街道**小张配变的电力设备——10千伏**164线路黄集**小张12205004综合变公用变压器中损坏的计量箱进行证据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低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3222031505217851)项下位于淮安市的电力设备——10千伏**164线路黄集**小张12205004综合变公用变压器中损坏的计量箱进行证据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葛 村
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