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943号
原告:淮安亿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台州商场13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创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台州商城1-107-2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134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淮安亿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创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淮安亿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亿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亿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安亿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