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1124号之一
原告:杭州红勤橱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82108460N,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道恩波大道1352-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71484862W,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道公望街1160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红勤橱柜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杭州红勤橱柜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红勤橱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红勤橱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保全费370元,共计707.5元,由原告杭州红勤橱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