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4741号
原告:章丘市丰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赭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济南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龙泉路与绣源路交叉路口往北约9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宏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绣源路466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黄土崖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章丘市丰跃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宏大建设有限公司、章丘市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章丘市丰跃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丰跃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丘市丰跃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章丘市丰跃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