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2451号
申请人:***,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办事处宋***村商业街16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百斯特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道唐人中心A7写字楼10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宏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道绣源路466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圣振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宋***。
投资人:***,厂长。
***与济南百斯特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宏大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圣振机械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济南百斯特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宏大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圣振机械厂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百斯特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宏大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圣振机械厂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期间,冻结的存款不得支取,查封的财产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