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宏大建设有限公司

济南平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2450号
申请人:济南平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贾庄镇新华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郇平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义,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长山镇李富村苑城府前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宏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绣源路4667号。
法定代表人:何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圣振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宋李福村。
投资人:宋世斌,厂长。
济南平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宏大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圣振机械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平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宏大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圣振机械厂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南平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平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宏大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圣振机械厂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期间,冻结的存款不得支取,查封的财产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方晓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克涛
书 记 员 李东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