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中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22民初11660号 原告:郑州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汽车产业集聚区远航路南、郑民高速辅道北、德惠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6380840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中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7761896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中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中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