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540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20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河南中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776189640。
法定代表人:范永兵,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0日,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的主要诉求: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210650元及利息,合计229475.38元。事实与理由:第一被告承建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建设单位)蒙西至华中铁路南阳西坪镇牵引站220千伏供电工程(基础2标)的工程项目,该公司的实际承包人是第二被告**,第二被告又将工程交由原告实际施工。第二被告与原告在2018年10月30日签订了《劳务合作协议》,约定施工内容为建设单位《专业分包合同》图纸中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2019年3月4日,第二被告又与原告签订了《劳务合同补充协议书》,对调整后单价、工期进行约定于2019年4月10日完成全部工程。签订协议后,原告进行实际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量认证、结算单据、项目费用等均由原告现场负责人与第一被告公司人员、第二被告进行直接结算。原告已按协议要求完成全部工程量并按时把涉案工程交付建设单位使用,但涉及工程款本应进行及时计算,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理睬,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河南中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西峡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移送至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交2018年10月30日与被告方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书》中工程名称为:蒙西至华中铁路南阳西坪镇牵引站220千伏供电工程(基础2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第(六)款:“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的规定,本案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被告河南中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移送至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百二十七条、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饶江鲤
审判员 贾 颖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元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