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裕华永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3民初85号
申请人:河南中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776189640。
法定代表人:范永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晓萌,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裕华永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开元路与傅潭路交叉口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B1FB0E。
法定代表人:汪雪明,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中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裕华永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予以冻结、查封,以2723113.38元为限。申请人已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中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裕华永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予以冻结、查封,以2723113.38元为限;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冻结、查封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中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河南中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因超期导致自行解除保全而造成的损失,由河南中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或出现应当依法解除保全的情形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可以申请解除保全。否则,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王 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