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木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鹤壁市红运砼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1962号
原告:上海木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423弄27号188室。
法定代表人:孙佳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堂龙,男,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经理,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鹤壁市红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市辖区黎阳路827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中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169号。
法定代表人:范永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鹤壁建业绿色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鹤壁建业绿色基地院内展厅二楼2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乐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E座。
法定代表人:刘卫星,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木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红运砼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建业绿色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木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木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上海木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166元,减半收取1083元,由原告上海木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文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