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282民初240号
原告:河南小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故县镇盘东村3组16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灵宝市宏远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长安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小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宝市宏远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小争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小争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小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