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宏远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灵宝市宏远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282民初1611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2月7日出生,住灵宝市。 被告:灵宝市宏远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长安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灵宝市宏远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