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282民初1611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2月7日出生,住灵宝市。
被告:灵宝市宏远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长安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灵宝市宏远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