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322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7日,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超,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55年2月20日,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爱玲,南阳市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红旗渠大道国家863红旗渠科技产业园A1号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55962514X。
法定代表人:张宏绪,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河南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2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付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高梦婕